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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评选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研究生教务部
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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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研究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京教学〔2023〕2 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应届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评选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无不合格课程记录。研二、研三连续两年获得一等或二等奖学金。毕业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四条 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五条 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研究生学工部负责组织,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开展,具体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研究生学工部向全体三年级研究生发布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二)申报。采取学生本人自荐和班主任提名推荐等方式进行申报。申报人和被推荐人须如实填写《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附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成绩单、论文发表复印件等)。

(三)考察评审。研究生学工部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组织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学工部和研究生教务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经认真研究评审后,提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报馆务会审议。

(四)公示。推荐人选名单经馆务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心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于 5 月底前将评选工作开展情况、推荐名单及《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报北京市教委。经北京市教委审核公布后,颁发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七条 已获得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如离校前有下列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形,由中心按程序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毕业离校时未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三)中心认定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推荐评选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不超过应

届毕业生总数的 5%,总人数不足 20 人的可推荐 1 人参评。 第九条 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坚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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